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申报及管理工作的通知(武
各区(开发区)商务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若干意见》(武发〔2008〕21号)、《市财政局 市商务局关于加强武汉市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武财商〔2009〕440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为做好2014年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外经贸促进资金”)的使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
为了保持与省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申报的时间范围一致,我市本年度外经贸促进资金申报范围为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实施完毕的项目。其中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7月31日期间实施完毕并已于2013年上报省里安排支持的项目,今年不再重复申报。
二、重点支持内容
1.出口产品技术更新改造。
2.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
3.企业参加境外国际知名展销会(展览会)。
4.企业积极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
5.企业实施贸易救济措施。
6.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项目。重点支持搭建招商引资平台费用。
三、项目申报企业(单位)须具备的条件
1.在武汉市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具有进出口经营资格、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相关主管部门或有关机构作为项目单位除外;
3.具有从事项目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
4.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最近三年没有骗汇、骗税、走私等违法行为;
5.有较好的经营实绩,有一定的资金配套能力。
四、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交的资料
项目单位须分项目类别提供下述资料及项目申报说明(附件)中要求提供的资料:
1.申请使用外经贸促进资金的书面报告;
2.外经贸促进资金项目资金申请表;
3.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对外贸易经营备案登记表、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项目总结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有关机构的认证证书等,说明项目真实性、执行效果);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6.项目支出汇总清单、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
所有复印件须清晰可见,加签“与原件一致”字样,并加盖公章,费用支出凭证复印件还需加盖财务专用章。
五、工作要求
(一)组织项目申报。
1.项目按行政管理级次,逐级申报。各区商务(招商)部门应在通知规定时间内完成项目申报和初审,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2.请各区严格按申报通知和有关规定组织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工作,负责对项目实施单位企业资质和项目真实性把关。各区初审推荐文应于9月23日前上报市财政局、市商务局,逾期不报视同自动放弃。
(二)申报提供的资料。
1.各区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包括: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申报情况及初审意见,各区初审意见应有“申报单位资料符合条件,初审合格,同意上报”的字样。并附资金申报汇总表(在上报时将汇总表电子版拷贝给市商务局财务处)和项目单位提供的区域资金申请材料。
2.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和项目单位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一份,报送市商务局财务处。
3.专项资金申请材料中包含英文材料的,请后附中文翻译,并加盖公章。
联系人:市商务局综合财务处 许泽爽 尹爽
武汉市商务局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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