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武政【2012】77号),深入推进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小企业不断上水平、上档次,壮大我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量,同时,落实《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精神,资金管理按企业所在地划到各区,充分发挥区级管理部门贴近基层、了解情况、熟悉企业的优势,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资金,是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并整合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我市经统计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奖励。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条件
第三条 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统计范围的工业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配套支持。
第四条 资金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在武汉市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合规经营,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二)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并且年度内被纳入国家统计局的规模以上统计范围。(以统计部门认可的数据为准)。
第三章 资金申报、审核
第五条 奖励资金申报工作。
(一)发布通知。市经信委每年下半年发布申报通知。
(二)组织申报。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经信部门,根据市经信委提供的首次进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范围企业名单(由市统计局认可),在辖区范围内组织名单上的企业进行申报,并对受理情况在本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第六条 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向所属区经信部门申报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填写《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表》;
(二)企业相关数据真实性声明。
第七条 资料审核。
(一)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相关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完成后,对结果在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将公示后无异议的拟奖励企业情况行文上报市经信委,并报送《武汉市首次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奖励申报汇总表》。
(二)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经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相关资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第四章 资金分配、拨付及财务处理
第八条 确定分配方案。市经信委根据各区(开发区、化工区)审核结果,确定各区企业奖励资金,商市财政并经市经信委主任办公会审议后,上报市深化财政专项资金改革领导小组审定,对资金分配方案在市经信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 资金拨付。公示期满后,由市经信委函告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负责办理资金拨付。市经信委对拨付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条 财务处理。企业收到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市经信委负责组织各区(开发区、化工区)经信部门每年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使用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5年。《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企【2010】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