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经信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第一批项目申报工作的预通知
2024-01-05
作者: 创优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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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发挥技术改造在稳增长、扩投资、促转型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2024年度拟将符合《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鄂财产规﹝2021﹞3号)支持要求的技术改造、创新平台、试点示范、晋级提能、后续资金等项目作为第一批支持重点。现就2024年度第一批专项项目申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2024年度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将继续采用无偿资助、政策兑现等方式,聚焦突破性发展优势产业、新兴特色产业、传统产业,重点支持产业技改升级、关键领域技术提升、促进产业基础再造、提升产业创新能力、加速产业融合发展等符合要求的项目建设,以及兑现资金奖励政策。(一)技术改造。对企业实施以“智能化升级、集群化发展、服务化延伸、绿色化转型、安全化管控”为核心,结合产业导向、技术水平、项目规模、建设进度等因素,择优确定支持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获批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总投资门槛调整为1000万元)。优先支持2024年可完工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个年度,包括2022年以来开工的未完工在建项目;2023年以来建成达效的已完工示范项目;2024年可开工建设,项目前置手续齐备的拟开工重大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的8%予以支持,单个项目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二)创新平台。引导有实力的工业制造业企业为实现产品升级、技术创新和提高质效建设自建自用或对外服务的技术研发中心、技术服务中心、创新中心、检测中心等创新平台项目。项目建设期不超过3年,起始年度不早于2022年,总投资不低于2000万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其中,企业自建自用平台,按总投资10%比例支持;企业自建并可服务于全行业发展,每年服务同类企业个数10家以上的,按总投资不超过20%比例支持。(三)试点示范。根据2023年度获评工信部试点示范总体情况,经商省财政厅同意后,确定2024年度试点示范企业(单位)的支持方向和奖励额度。(四)晋级提能。对2023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的龙头工业企业,按照省级和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50%的比例,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已获重大增长点奖励的企业不再纳入晋级提能奖励范围。(五)后续资金。根据《关于下达2023年度省级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项目(第三批资金)安排计划的通知》(鄂经信规划函﹝2023﹞317号)要求,2024年度第一批专项资金拟对2023年6月30日之前应完工项目进行后续资金清算,请按要求报送后续资金申请报告。截止当前,已完工和其它已提前完工,并能提供全部投资凭证的后续资金项目也可纳入本批次审核拨付范围。技术改造、创新平台等投资类项目,采取“两上两下”申报方式:不限制市(州)项目申报个数,先申报项目汇总表、基本情况表(一上)和项目备案证,初评后下发申报项目清单(一下),按要求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二上),评审后确定项目资金安排计划(二下)。试点示范、晋级提能等奖励类项目,按照相关单位提供的有效名单,经各级经信部门审核确认后直接纳入奖励范围。后续资金项目,企业编制《后续资金申请报告》后,提交各级经信部门审核推荐,经第三方综合评估确认资金拨付额度后纳入支持范围。(一)企业要求。申报企业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省内注册,财务管理合规,3年内获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在绩效评价、审计监督、财政检查中未出现违法违规行为,近3年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问题,企业法人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二)项目要求。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必须符合“两高”、排放、生态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要求。同一项目当年不得重复享受国家或省同类专项资金支持;同一投资内容不得在国家级、省级专项项目中反复、多头申报;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只可享受本专项一个支持方向资金(奖励类除外)。新增建设用地,或有特殊要求前置审批的“项目性”投资类项目,专项申报时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需齐备。允许“零增地”的,在原有土地、厂房、产线建设的“持续性”投资类项目先建后验、按需报审,建设所需备案、环评、规划、节能、安全等项目建设前置审批文件根据有关政策按需或延后办理。(三)投资要求。项目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必需的土地购置、厂房建设、生产性设备投资等内容。其中生产性设备投资主要包括:与项目建设相关的生产、检测、研发等设备购置,含设备安装、调试,不含设备租赁;自制成套、成台设备原材料及测试费用,不含设备维修;与项目建设配套的工业软件(投资规模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20%),以及项目前期研发性投入(不超过生产性设备投资总额的40%)。研发费用归集范围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有关规定执行。(四)资料要求。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资金申请报告》,报告需装订成册、签字盖章、附真实性承诺并提供电子文档,具体如下:投资补贴类项目编制《资金申请报告》需着重分析项目实施的产业发展引导性、技术创新先进性、质量提升有效性,并制定合理、可量化的绩效考核目标;按照项目完整性原则,明确报告完整项目的建设投资内容,进行投资强度合理性分析,确定项目投资进度与生产性设备购置清单,确定项目建设达产绩效目标;项目建设同时期内,项目承担单位承接其他国家级、省级投资类项目的,应如实说明相关项目建设情况,并就投资内容划分予以说明。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申报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分析、项目建设内容(含设备清单、技术方案)、项目进度安排、项目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量化可考核的项目绩效目标、已完成投资的证明材料(已购设备清单及对应的发票、合同、付款凭证等)、项目进展情况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证照、批文、现场进度照片)、企业技术能力和财务及信用状况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研发团队、质量体系认证、奖励情况、财务报表、信用中国截图等),以及证明申报项目(单位)符合申报要求的其他证明材料。后续资金项目编制《后续资金申请报告》,应在原《资金申请报告》基础上,补充提交全部已发生的项目建设设备购置清单、设备购置合同、设备购置发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材料,以及设备安装调试证明和设备与生产关联性说明等文字材料。省经信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再次审计核定已完成的全部投资内容,计算需拨付资金总量,扣减已拨付资金数额后,确定本批拨付资金。(一)各地经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精心组织,严格把关,认真核实项目建设合法性、真实性等相关内容。(二)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遵照“谁申报、谁负责,谁推荐、谁把关”的原则,根据职责分级负责、逐层把关、落实主体责任,并逐级对上出具承诺意见。(三)请各地根据项目申报要求,于1月22日前正式行文报送技术改造、创新平台和后续资金等项目,包括“一上”推荐文件、《项目基本情况表》和项目备案证复印件各3份(含电子版)。试点示范、晋级提能具体报送时间另行通知。联 系 人:规划和技术改造处 徐伟 027-87894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