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预申报工
各园区办、有关单位:
为促进东湖高新区外资企业投资发展,营造优良营商环境,根据《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规[2017]8号)(以下简称《政策》),现组织开展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预申报的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申报说明
(一)支持领域
结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重点支持光电子信息、生物健康、智能制造、环保节能、现代服务业领域项目落户。
(二)支持对象
1、2017年6月1日(含)后新注册的外资企业: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要求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达到25%或出资额达到500万美元。
2、2017年6月1日前已在东湖高新区落户的,在2017年6月1日及之后有增加注册资本金或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入的外资企业:
(1)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独资企业。
(2)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东湖高新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外合资企业,要求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达到25%或出资额达到500万美元。
(三)支持范围
1、本次预申报针对2017年6月1日-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发生且符合政策规定的相关事项,2017年6月1日-2017年9月30日为实际发生数,2017年10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为预计数。
2、外资企业按照自愿的原则,自主申报。同一外资企业的不同事项可根据不同条款分别申请,同时享受《政策》中各项支持政策。
3、同一外资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高新区多项政策,或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多项条款的,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4、已经享受“一企一策”优惠政策的项目或外资企业不得申报本次奖励资金,“一企一策”优惠政策期限已经结束的项目或外资企业可以申报本次奖励资金。
(四)其他事项
1、本次申报为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预申报,正式提交申报材料申请奖励资金时间预计为2018年6月,未参加并通过本次预申报的企业,原则上不得在2018年6月参与申报2017年度东湖高新区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同时东湖高新区投资促进局保留在2018年6月发布正式申报通知时对政策条款进行解释的权利。
2、享受本政策的外资企业应承诺5年内不迁离注册及办公地址、不改变在东湖高新区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资本,如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将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
二、预申报事项
(一)落户发展奖励(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及已落户外资企业均可申报)
1、新落户企业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2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际出资的3%给予一次性奖励。
2、新落户企业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2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际出资的4%给予一次性奖励。
3、新落户企业外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实际出资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4、已落户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的参照上述政策执行。
实缴注册资本认定金额标准:以银行收款凭单及验资报告(如有)金额为准,银行收款凭单备注栏需注明“投资款”、“出资款”等相关信息,企业先缴纳后抽逃资金不得计算在内。
奖励金额以美元为单位计算后,按照汇率6.7(暂定)换算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金额。
(二)企业投资奖励(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及已落户外资企业均可申报)
1、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6%比例给予奖励。
2、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7%比例给予奖励。
3、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8%比例给予奖励。
4、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其固定资产实际投入达到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10%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认定标准: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或根据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判断。
固定资产投入认定标准:以购买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金额(不含税)为准,固定资产需符合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
奖励金额以美元为单位计算后,按照汇率6.7(暂定)换算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金额。
(三)企业研发奖励(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5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2%比例给予奖励。
2、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1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3%比例给予奖励。
3、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3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但是低于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4%比例给予奖励。
4、主营业务为研发的外资企业,其年度购买研发设备金额和实际支出研发费用达到5000万美元(或等值货币)的,按照两者总费用的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认定标准:主营业务以营业执照上登记为准,或根据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比判断。
研发费用认定标准:研发费用需符合《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和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要求。
奖励金额以美元为单位计算后,按照汇率6.7(暂定)换算为以人民币为单位的金额。
(四)场地补贴(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内购买厂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生产自用的,按照实付购买金额的10%给予补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2、租用厂房或办公用房用于办公或生产自用的,按照实付租金的25%给予补贴,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实付金额认定标准:实付购买金额或实付租金金额以银行付款凭单为准,但不得高于合同金额及发票金额,且合同交易对手、付款凭单收款人、发票开票人需为同一方。
(五)贷款贴息补贴(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外资企业贷款可按照贷款利息的25%享受贴息,单个外资企业年贴息总额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贴息金额认定标准:按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当期利息。
(六)人才培训补贴(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主营业务为生产制造的外资企业的新增人员,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500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1500元人民币/人,单个外资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
2、主营业务为研发、软件和服务外包、集成电路设计等外资企业的新增人员,非应届生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民币/人,应届生补贴3000元人民币/人,单个外资企业年补贴不超过500人次。
新增人员认定标准:因2017年为政策执行第一年,“新增人员”指外资企业以2017年6月1日社保在册员工人数为基数,本年度12月31日时社保在册员工超过该基数的部分。
(七)高管人才奖励(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及已落户外资企业均可申报)
东湖高新区内年纳税达到1500万元的外资企业其高级管理人员按照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现金价值及福利费用等)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100%的比例予以奖励,每家外资企业享受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年纳税额认定标准:以企业2016年度实际缴纳税额为准。
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每年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仅指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不含股权分红、期权债券的现金价值及福利费用等)达到30万元人民币的企业人员。
个人所得税区级财政留存部分认定标准:以企业本年度实际缴纳符合条件的个人所得税的10%确定。
(八)“一企一策”补贴(符合资格的新落户外资企业可申报)
1、对于符合条件的外资企业投资额达到1亿美元的重大项目或对东湖高新区产业结构意义重大的项目,可以“一企一策”具体商议。
2、世界五百强外资企业或知名外资企业在东湖高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可根据其实际投资与贡献予以支持。
备注:符合上述条件的外资企业可单独向东湖高新区投资促进局提出申请,商议具体支持补贴政策及方式。
三、预申报方法
(一)预申报流程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请填写《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预申报申请表》(见附件),并于2017年10月13日12:00之前,将电子版(可编辑版本)及纸质版盖章扫描件发送至邮箱:247250864@qq.com,同时加入“光谷2017外资专项群”(群号:462826916)。
(二)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刘蓓67885660,18202756305;陈宇67880111
地址: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7号楼5021
附件:1、《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实施细则的通知》(武新规[2017]8号);
2、《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2017年度促进外资企业投资发展专项资金预申报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