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技局关于印发《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的通知
各区科技(科经、科产)局、东湖高新区科创局、武汉开发区经信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精神,我局对《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方案》(武科计〔2017〕69号)进行优化调整,制定了新的《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12月3日
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
科技计划是市级财政科技研发资金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2018年,市科技局严格落实《武汉市科技计划体系改革方案》(武科计〔2017〕69号),基本解决了资源配置“碎片化”、重点不突出等问题,但还存在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应用基础研究投入偏低等不足,必须坚持问题导向,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对科技计划体系进行优化调整。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关于财政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改革要求,强化顶层设计,聚焦建设综合性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加快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应用基础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动武汉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企业技术创新专项
1、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等创新主体围绕主营业务开展技术研发。每年组织实施项目不超过150项,每项不超过50万元。
2、军民融合补贴。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支持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对承担军工科研项目的民口企业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资金下达后,按照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3、研发投入补贴。落实《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在孵科技型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在省级资金下达后,按如下标准予以补贴:
(1)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含)以下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5%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1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2亿元(含)的,企业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超过4%以上的部分,按实际支出的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科技金融补贴。设立保证保险贷款和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金,支持中小企业获取信用贷款、专利权质押贷款。对企业的保证保险贷款利息及保费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贷款100万元以下且贷款利息及保费超过5万元的,补贴5万元;贷款100万元(含)-200万元的,补贴7万元;贷款200万元(含)-300万元的,补贴13万元;贷款300万元(含)以上的,补贴20万元。对企业的专利权质押贷款,按照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和缴纳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5、国家科技项目补贴。支持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补贴标准为:在省级资金下达后,按国家拨付经费的45%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培育企业补贴。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市级财政每家补贴20万元,各区按不低于1:1比例予以配套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每家补贴2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国家级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每家补贴10万元。
7、鼓励企业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促进我市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对通过一致性评价的品种,每个品种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贴。
(二)科技成果转化专项
1、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支持企业、工业技术研究院将高校、科研院所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进行转化,转化内容包括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每年组织实施项目不超过30项,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2、国家科技奖励补贴。对武汉地区主持获得国家科技奖的单位,按国家奖励资金1:1予以配套补贴。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的单位,给予20万元补贴。
3、企业吸纳技术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技术,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发明专利授权补贴。对每年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量不少于10件的单位,按照每件0.5万元予以补贴。对每年新获得北美发达国家、欧盟发达国家和日本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按照每件5万元给予补贴;对每年新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专利权不少于3件的单位,按照每件2万元给予补贴(每件发明专利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
5、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设补贴。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补贴10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0万元补贴。对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每运行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分别补贴30万元、15万元。对年度考核合格的技术合同登记站按照上年度登记技术交易额的万分之二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三)应用基础前沿专项
结合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支持在汉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开展科学前沿探索性和前瞻性研究以及应用基础研究,每年组织实施项目不超过100项,每项50万元。另列项目20项,支持市属高校院所、医疗机构提升科研能力,每项不超过20万元。
(四)科技创新平台专项
1、国家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项目。支持在汉单位创建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单个项目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支持在汉单位创建国家科技创新基地,单个项目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2、孵化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孵化器,分别补贴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新列入国家级备案和省、市级认定的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补贴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3、市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对市级科技创新基地每运行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每个补贴30万元。
4、工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对市、校(企)联合共建的工业技术研究院,按照共建协议落实运行经费。对工业技术研究院每运行三年开展一次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每个补贴50万元。
5、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补贴。对使用市级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平台入网仪器设施(非本单位)给予双向补贴,其中,使用方按照核定金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服务方按仪器设施开放共享收入的1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
三、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认识。市科技局各处室、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要统一思想,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积极配合,主动改革,以“钉钉子”精神全力做好落实工作。
2、精准组织实施。强化顶层设计,根据不同计划功能,设计好项目指南,充分发挥项目指南的引导作用。优化专家评审,重大项目采取单个项目现场评审答辩方式,一般项目严格按项目细分领域分组,确保熟悉项目细分领域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发挥专家的决策咨询作用。
3、设立补贴下限。设立5万元资金资助下限,资助金额少于5万元的不予资助。对于《湖北省激励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暂行办法》(鄂政办发〔2017〕6号)中地方财政配套补贴资金,市、区各承担50%,其中,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少于10万元的,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承担。
4、开展绩效评价。适时对科技计划体系实施情况开展绩效评价,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结合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进一步优化调整科技计划体系,切实做到精准施策,不断提升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