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网信办在行政管理
各区网信行业主管部门、办机关各处、市信息中心各部(室)、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网信行业信用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规范市场的作用,现将《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和《市网信办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网信行业信用水平,充分发挥行业监管和规范市场的作用,根据《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要求,结合本市网信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信行业市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电子信息产品制造、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互联网及相关技术服务、设置无线电台(站)的企业,以及从事以上活动的机构或个人的守信或失信行为的记录与公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信用“红黑名单”每季度发布一次,重大失信行为、案件随时发布。
第四条 守信“红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诚信信息;
(二)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的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诚信典型事迹信息;
(三)武汉市软件行业信用评价AAA级企业名单信息;
(四)其他可作为“红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五条 失信“黑名单”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国家、省、市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我市网信行业主体的严重失信名单和不良信用评价信息;
(二)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项目申报和政府采购活动中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逃避或拒绝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开展的审计审查,拒绝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信息;
(三)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拒不履行生效司法裁判的信息;
(四)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的我市网信行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以及在行业内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信息;
(五)其他可作为“黑名单”认定依据的信息。
第六条 本办法信用“红黑名单”通过市网信办门户网站、“信用武汉”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发布。依据守信或失信行为性质、示范效应和危害程度,公布期限最长为36个月。
第七条 “黑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网信办申请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黑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参与志愿服务或慈善捐助等修复方式符合退出条件并经认定部门同意的;
(三)“黑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黑名单”认定标准发生改变,主体已不符合新认定标准的。
第八条 “红名单”具备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退出:
(一)经异议处理,“红名单”主体认定有误的;
(二)有效期内被列入“黑名单”或发现存在不当利用“红名单”奖励机制等不良行为的;
(三)“红名单”有效期届满自动退出的;
(四)“红名单”主体发生不符合其认定标准的情形。
第九条 鼓励我市网信行业行政机关、社会机构查询使用网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对列入“红名单”的主体建立“绿色通道”,优先提供服务便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网信办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网信办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编办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财金〔2013〕920号)精神,落实《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实施意见》(武信用文〔2017〕2号),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推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结合网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事项
按照《武汉市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事项清单》规定,市网信办将在网络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实施和各类政府采购活动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
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应用
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主要来源于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黑名单”以及“信用武汉”网站和其他政府部门网站信用栏目的查询结果。应用方式如下:
(一)网络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实施:
1.在申报环节对列入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失信行为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律不予受理;
2.在审查环节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企业从严把关;
3.在资金下达环节优先安排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名单”、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申报主体。
(二)各类政府采购活动:
优先考虑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红名单”、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对列入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黑名单”,或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供应商一律不予采购。
三、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
对在网络信息化专项资金项目组织与实施和各类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故意提供虚假文件和虚假证明、骗取政府专项资金支持、逃避或拒绝审计审查等行为的市场主体,以及拒绝缴纳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的机构或个人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惩戒措施:
(一)追回财政资金、撤销供应商资格、提请法院强制执行收缴费用等,必要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及时向有关部门建议,撤消严重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荣誉称号。
(三)对上述惩戒和约束,作为“失信惩戒案例”,在市网信办网站和“信用武汉”网站上公示,列入武汉市网信行业信用“黑名单”并上报市信用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