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为什么只有十五天有效期?商标驳回复审必知
根据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个十五日内申请。因此,当你申请的商标遇到驳回了,需及时的处理,一但错过了最佳时间,后面想进行 驳回复审 都来不急了哟!下面小编列举一个事例简单和大家分享一下:
如:商标注册申请人(A公司)是2018年6月6日收到商标局快递来的纸质驳回通知书,驳回复审从收到驳回通知之日开始 计划,6月6日至6月21日为复审期,如果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顺延,同时,商标申请人(A公司)最晚在6月21号必须递交驳回复审申请书。
在这里,小编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计算时间以为传递签收当日开始计算,所以要保存好邮封,不要扔了,另外如果商标之前是委托代理机构进行的申请,建议申请人最好是委托专业人事进行答复,因为这个答复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后面商标是否能够授权。如还有更多问题,大家可以直接咨询我们鄂标网客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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