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地方配套补贴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和省政策相关规定,按照《武汉市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实施办法(暂行)》(武科〔2014〕195号)和《武汉市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现将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车辆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2016年在武汉市实现销售并完成首次注册登记且已取得中央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
二、补贴标准
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补贴的基础上,按国家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申报主体
1、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含集团公司)作为地方配套补贴资金的申报主体,申报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并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2、不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须授权委托一家在本市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企业,作为唯一申报地方配套补贴资金主体,并联合该授权汽车销售企业申报地方配套补贴资金,共同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四、申报要求
1、 生产企业是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信息真实准确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制度办法,会同销售企业上报真实可靠的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信息。
2、 不在本市注册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委托本市注册登记的汽车销售企业申报地方配套补贴,需提交委托授权证明。
3、 企业申报资料需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纸质版一式一份,并在截止日期之前报市科技局1601室。
五、申报资料
1、 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申报主体为本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申报主体为外地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应授权在武汉市注册的销售企业,提交销售企业营业执照与生产企业委托授权材料,并加盖公章。
2、 2016年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的申请。
3、 2016年武汉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车辆地方配套补贴申请明细表。
4、 非经营性车辆购车补贴确认表或经营性车辆销售合同。
非经营性新能源汽车销售给个人或单位用户的,申报地方配套补贴需提供非经营性车辆购车补贴确认表;
经营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给单位用户的,申报地方配套补贴需提供经营性车辆销售合同。
5、 机动车注册登记证书复印件、购车用户身份证明复印件、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及车辆销售发票复印件。
6、 武汉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车辆获得中央财政专项补贴资金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受理时间
2016年度地方配套补贴申报工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时间为2018年9月14日。
七、其他要求
(一)新能源汽车申报主体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和补充有关资料。逾期未申报或申报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不再予以受理。
(二)汽车生产或销售企业对各自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新能源汽车产品与申报材料不符、性能指标未达到要求,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未按照扣除补贴金额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一经查实,视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对责任主体给予追缴补贴资金、通报批评、取消资格等处罚。
附件:1、申报主体身份证明材料.docx
2、关于报送2016年武汉市新能源汽车地方配套补贴的申请.docx
3、2016年武汉市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车辆地方配套补贴申请明细表.docx
4、非经营性车辆购车补贴确认表或经营性车辆销售合同.docx
5、其他需提交的申报材料.docx
联系方式:市科技局高新处 李良鹏 027-65692149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
2018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