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技术转移服务和技术交易奖励补贴资金管理办法(暂行)

2014-05-26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264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相结合,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武政【201295号文)和《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技术转移服务和技术交易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来源于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依据《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管理。资金的管理使用遵循公开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技术市场办)承担资金相关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奖励补贴计算方法:

1、新获批的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按国家级100万元,省、市级30万元一次性给予奖励。

2、技术合同登记站,按上年度认定登记技术交易额的0.2‰给予补贴。

3、在汉高校、科研院所,按其上年度面向市内企业(工商注册和纳税所在地均在我市)履行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合同实现技术交易额的1%给予奖励。

4、市内企业,按其上年度委托开发和受让技术实现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吸纳我市辖区内技术,按照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吸纳我市辖区外(境内)技术,按照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条 资金主要用于开展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所发生的相关支出,包括基础条件建设、政策宣传培训、信息加工整理、供需对接服务、技术经纪、人才培养、统计分析等。

所在单位对推进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作出突出贡献的团队或个人,可以按所获资金一定比例给予适当奖励:1万元(含)以内全额奖励;1万元至15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20%15万元至30万元(含)的部分奖励比例为10%;超过30万元的部分奖励比例为5%

第五条 每年第一季度,市技术市场办根据上年度技术转移服务和技术交易实际,提出奖励补贴资金适用对象及奖励补贴建议,提交市科技局审定。市技术市场办按审定意见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条 市技术市场办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奖励补贴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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