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大数据推广应用促进大数据产业发展的意见

2014-08-21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857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大数据开发应用,构建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体现武汉自身特色的大数据产业体系,建设国内先进、国际知名的大数据产业和数据资源集聚地,推动大数据产业成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引擎,到2018年实现全市大数据产业产值2000亿元、带动相关产业新增销售收入过万亿元的目标,经研究,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建设大数据产业基地

  (一)制订并实施《武汉市大数据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4—2018年)》,重点建设“中国·武汉光谷”为核心的“光谷云村”、左岭大数据产业园等大数据产业基地,形成网络基础设施完善、大数据企业和研发机构集群聚集发展的产业载体。支持有条件的区和功能区建设大数据应用服务园区和楼宇基地。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云计算、大数据龙头企业,汇聚一批大数据采集、存储、分析、加工、应用等企业,形成一批创新型研发平台,突破一批大数据关键技术,培育一批基于大数据的信息消费、文化创意、先进制造等领域新兴业态。

  (二)大数据项目用地优先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对数据中心项目实行土地“点供”政策。

  (三)对新组建的大数据产业专业孵化器,根据其孵化面积按照15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资金最高可达200万元。

  (四)全面实施“宽带武汉”行动方案。加快国家级互联网骨干直联点建设,实现市级带宽出口达到5000吉位/秒,农村和城市家庭4兆位/秒和百兆位/秒、企业千兆位/秒宽带接入能力。加快“国家下一代互联网示范城市”建设。优化移动通信网络结构,加强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政府机关带头支持在办公场所建设通信设施,实现城区无线宽带全覆盖,接入速率达到20兆位/秒以上。支持4G(LTE)移动通信技术应用,带动LTE产业发展。推进“信息惠民”工程,进一步提升无线局域网络(WLAN)在城市重要公共区域的覆盖率。

  (五)全面推进“三网融合”。推动电信网和广电网基础设施共建共享、业务双向进入,大力发展交互式网络电视、手机电视和有线电视网宽带服务等融合性业务,建设多业务融合平台。

  (六)统筹重要产业基地数据中心建设。推进电信、移动、联通和广电等网络运营商的大规模数据中心建设,吸引大型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专业数据中心运行企业和金融机构等用户企业来汉建设数据中心。充分利用已建和在建数据中心资源,建设全市数据中心,统筹推动全市数据资源整合和云计算、大数据应用。

  二、大力引进和培育大数据企业

  (一)采取引进行业领先企业与培育本地企业相结合的模式,着力拓展大数据产业链。推进数据中心集群建设,开展数据存储服务,形成数据资源集聚“洼地”。重点支持建设市政务云数据中心、地理空间信息云数据中心、长江流域云数据中心、数控工程系统云数据中心、国家教育云数据中心、音视频多媒体服务云数据中心、质量服务云数据中心、车联网云数据中心等8个云数据中心和具有市场发展前景的大数据应用交易平台。支持软硬件生产企业和服务企业垂直整合,提供大数据分析公共支撑、重点领域应用和软硬件一体化的大数据解决方案等集成共享服务,延伸相关产业发展,形成全方位的产品和服务供应体系。

  (二)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的大数据企业,自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3年内,企业所交纳的市级以下税收地方财政留存增量部分,由企业所在区人民政府全额补助给企业,用于支持企业发展;投产运营3年以上5年以内的,以减半方式给予支持。

  (三)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大数据企业,经认定为新办的集成电路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开始,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并享受至期满为止。

  (四)外地大数据及关联企业总部迁至我市或者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其中,注册资本在10亿元(含)以上的,补助500万元;注册资本在1亿元(含)以上不足10亿元的,补助200万元;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含)以上不足1亿元的,补助100万元。

  (五)对从市外引进、在我市设立的互联网、大数据企业总部,根据其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环比增长额,自开业之日起实行3年期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5000万元至8000万元(不含)的,实行30%的财政奖励;注册资金在8000万元以上的,实行40%的财政奖励。

  (六)世界500强企业、国内电子百强企业在我市投资5亿元以上建立大数据产业研发生产基地的,涉及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按照规定计提各种专项资金后的土地出让收益市、区留存部分,可用于支持项目建设。

  (七)对新引进大数据企业总部的办公用房给予资金补助。其中,新购建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对办公用途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分期补助完毕;本部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3年内每年按照房屋租金的3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实际租赁价格高于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的,按照市场指导价计算租房补助。享受补助政策的总部企业应当承诺办公用房投入使用后5年内不改变房屋用途、不转让或者转租,如因特殊原因必须改变房屋用途、转让或者转租,其已领取的补助应当予以退还。

  (八)允许投资人以技术、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在我市组建大数据企业,无形资产评估后作价出资额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最高可达70%。

  (九)对建设国家级云数据中心的大数据龙头企业,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加大支持力度。

  (十)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3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大数据企业,自当年度起,连续3年分别按照其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30%、50%、70%、100%的比例奖励企业,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对其经营管理团队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分别给予30%、50%、70%、100%返还的奖励。

  (十一)对变压器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数据中心用电执行大工业电价,可优先列入大用户直购电范围。支持大数据基地建设自备电厂,通过直供电、资金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降低要素成本。对大数据企业自用宽带超过100兆位/秒的租赁费,超出部分由所在区人民政府给予50%的补贴,每户企业每年补贴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为3年。

  (十二)本地大数据企业在我市云数据中心机房的服务器托管费用,以及租赁虚拟空间、云主机、云空间、云存储等费用,由市软件发展专项资金予以20%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费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为3年。

  (十三)对大数据企业投资建设数据中心机房云服务平台,提供云主机、云空间、云存储等服务的,按照投资规模1%的比例给予补贴,其中本地产品采购率超过30%的,按照投资规模5%的比例给予补贴,最高可补贴200万元。

  三、完善适应大数据产业发展的体制机制

  (一)建立政府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对全市政府的数据资产进行登记,实施数据资产目录公开,规范数据资产管理,推动政府数据资源整合、公开共享、开发利用。建立社会数据资产登记制度和交易规则,建设大数据交换平台和数据交易市场,加快数据资源流通。

  (二)建立政府和社会互动的大数据采集形成机制,通过政务数据公开共享,引导企业、行业协会、科研机构、公共组织等主动采集并开放数据,形成数据的大开放。制定大数据采集、管理、交换等标准,明确收集数据的范围和格式、数据管理的权限和程序以及开放数据的内容、格式和访问方式等。

  (三)实施大数据应用示范工程,整合数据资源为社会、政府、企业提供服务,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工业、交通运输、旅游、电子商务、环境保护、食品安全等领域大数据示范应用工程,以示范应用推动相关产业加速发展。

  (四)确保大数据信息安全,建立集中统一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探索制定面向政府信息采集和管控、敏感数据管理、数据交换标准和规则、个人隐私等方面的大数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政府规章。加强大数据信息安全基础性工作,强化大数据环境下信息安全认证体系建设。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安全测评、电子认证、应急防范、数据加密、容灾备份等数据安全技术及安全服务。

  (五)由市信息产业办牵头,建立跨部门、跨行业的大数据发展协同推进机制,统筹全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工作;会同市编制部门就设立市大数据管理局事宜抓紧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报审。加快设立市大数据产业发展专家委员会,为大数据产业发展应用提供决策咨询。

  四、支持开发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数据软硬件和终端产品

  (一)推动大数据产业的要素整合,引导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数据产业联盟、行业协会等相关组织及成员企业参与我市大数据产业发展,加快大数据产业共性、关键及前瞻性技术的研发,促进大数据领域产学研用结合。对投资超过1000万元的专业化公共研发技术服务平台,按照投资额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二)大数据研发生产企业符合税法规定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补助,对新获国家或者省级创新型企业命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补助。

  (三)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检测中心和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国家地方联合)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分别给予一次性150万元、50万元补助。

  (四)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大数据产业项目,按照当年实际投资额2%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市、区各承担50%,市、区对企业同一投资项目的补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五)鼓励大数据企业主导或者参与国际、国家、行业及地方技术标准的制订,对主导或者参与上述技术标准制订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同一标准已享受低级别奖励再通过高级别认定的,予以级差奖励。

  (六)鼓励大数据企业申请国内外发明专利。企业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5000元给予资助;对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每件最高不超过10万元给予资助。

  (七)对从事大数据研发生产的企业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一个纳税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建立大数据产业投融资体系

  (一)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全市每年统筹安排不少于2亿元财政资金,用于大数据产业发展,重点支持重点园区和重大项目研发和产业化,对重点领域的大数据应用实施各类补贴。

  (二)建立完善多层次投资体系。通过大数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武汉市大数据产业投资基金,与天使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共同构建多层次投资体系,满足大数据产业不同类别企业及不同发展阶段企业的需求。

  (三)支持担保机构加大对知识产权质押的担保力度。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为本市大数据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经营担保业务在2年以上的担保机构,当年日均担保责任额达到其实收资本2倍以上,但最高不超过10倍的,每年按照其日均担保责任额1%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额可达300万元。

  (四)推动重点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大数据企业和产业项目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大数据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其对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五)优先推荐申报符合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上市,对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海外成功上市的大数据企业给予20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挂牌的大数据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的大数据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六、加强大数据人才队伍建设

  (一)鼓励在汉高校开设大数据相关的研究生课程,培养新一代数据研究人员和工程师等高端人才。推动高校与行业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合作,为我市培养大数据技术研发、市场推广、服务咨询等应用型人才。支持有条件的大数据企业与科研院所、高校、职业院校合作在汉建立教育实践和培训基地,并根据规模一次性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的奖励。

  (二)鼓励大数据专业人才来汉创业。在汉大数据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参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大数据企业员工在我市工作时间超过1年,年缴纳个人所得税在3万元及以上的,按照其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第1至5年给予90%的奖励,第6至10年给予60%的奖励。大数据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我市重点大数据产业基地生活配套区购买住房并签订5年以上本地服务协议的,经认定后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每人给予10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

  (四)大数据企业高管人员和核心技术人才,在户籍和就医等方面享受优惠和便利,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可在市内居住地辖区学校就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武汉市人民政府

                                2014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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