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意见》(武发〔2012〕7号)、《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武政〔2013〕53号),加强和规范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与管理,根据《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原则上是指依托于武汉市辖区内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组建的具有工程技术开发能力的技术创新平台。其主要任务是为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的合作提供研究开发平台,对具有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工程化研究,通过成果辐射和扩散,提升行业、领域的技术创新能力。
第三条 凡申请认定的工程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必须是在武汉市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在我市优先发展的技术领域内具有雄厚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或行业内有一定影响,拥有3项以上可转化的具有国内领先的技术成果,或具有已获授权的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3项以上,近三年承担过市级和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
(三)具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研究开发队伍。其中,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30人,固定人员比例不低于70%,中高级职称人员所占比例不低于30%。
(四)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300万元以上)。有完善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试验任务和服务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为工程中心的运行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技术支持和后勤保障。
(六)已建立市级以上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且机构健全,制度完善。企业必须是市内同行业、领域的龙头骨干企业,与高校、院所有紧密合作,最近一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亿元,研究开发经费不低于销售收入的5%,新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销售收入的20%。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工程中心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工程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经认定的工程中心授予“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称号并挂牌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符合省、国家工程技术中心条件的市级工程中心,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工程中心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于每年年末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工程中心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工程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工程中心的资格。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 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的意见》(武发〔2012〕7号)、《武汉市自主创新能力提升计划》(武政〔2013〕53号),进一步加强我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研发中心”)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相对独立的市级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与开发,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条 凡申请认定的研发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从事科学技术及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企业,年销售收入在 3000 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
(二)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在其申报领域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自主知识产权。
(三)具有独立的研发机构,管理体系完善,拥有维持中心正常运转的资金保障;研发机构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15人(软件类企业30人),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术人员不低于研发机构职工总数的50%,与高校院所有紧密合作。
(四)具备科研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实验条件及基础设施。科研用房300平方米以上,科研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软件类企业200万元以上)。
第四条 研发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企业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研发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经认定的研发中心授予“依托单位名称+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称号并挂牌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符合省、国家企业研发中心条件的市级研发中心,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五条 市科技局对研发中心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在每年年末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研发中心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研发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研发中心的资格。
第六条 对新认定的企业研究开发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武汉市高新技术企业研究开发中心管理(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国家创新中心,着力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根据科技部《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08〕770号)、《关于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与发展的实施办法》(国科发政〔2009〕648号)和《关于推动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构建的指导意见》(武科计〔2011〕9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以下简称“创新联盟”)是指以龙头企业、高校或科研院所牵头,联合行业企业、高校、院所等科研机构,以创新联盟企业的发展需求和各方的共同利益为基础,以提升产业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契约形式形成的联合开发、优势互补、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组织。
鼓励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盟。
第三条 创新联盟是我市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联盟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大学、院所等科研机构围绕产业链上技术创新的关键问题,开展技术合作和攻关,突破产业发展的核心关键技术。
(二)联合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加强人才的交流互动,吸引高层次领军人才进入创新联盟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化、技术转移,支撑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提升。
(三)建立公共技术创新平台,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分工与合理衔接,实行知识产权共享。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创新联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创新联盟牵头单位须为在武汉地区行业内产值规模、技术研发实力领先的企业或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研发团队和前沿技术的高校、科研院所。联盟成员由行业龙头企业、骨干企业、规模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等10家以上组成。
(二)创新联盟应符合武汉市高新技术产业链技术创新规划;取得2项以上重大自主创新产品开发和产业化项目培育;形成了不少于1项市级及以上行业标准;拥有1个以上技术创新平台和技术创新团队;联盟核心企业年均研发投入占年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达到4%以上;联盟产值规模超过8亿元。
(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联盟协议,协议中有明确的技术创新目标、主要任务和重大技术攻关项目,落实成员单位之间的任务分工。联盟协议应当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
(四)联盟设立了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等决策、咨询和执行组织机构,并具有相应地运行和管理机制,为秘书处设立了固定办公场所并提供工作经费。建立了联盟经费管理办法和利益保障机制,明确联盟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
(五)联盟应确实能带动产业链的发展,对研发项目产生的成果和知识产权应事先通过协议明确权利归属、许可使用和转化收益分配的办法。
(六)联盟应及时吸收新成员,积极开展与外部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建立成果扩散机制,对承担政府资助项目形成的成果有向联盟外单位扩散的义务。
第五条 创新联盟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创新联盟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创新联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经认定的创新联盟授予,授予创新联盟成员“武汉市***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单位”牌、证。
符合省、国家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条件的市级创新联盟,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对创新联盟企业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创新联盟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在每年年末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创新联盟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创新联盟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创新联盟的资格。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主要用于围绕产业链、技术链开展技术攻关、系统集成,制定行业标准、参加行业会议和创新联盟的年会等。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医疗新技术的临床研究、应用与推广等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旨在积极探索我市医学科技创新机制,集成优势资源,打造一批临床医学和转化医学研究的高地,加快医疗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临床应用,全面提升我市临床医学水平,使医学研究成果能够更多地惠及百姓,为建设国家医疗服务中心提供科技支撑。
第三条 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主要依托具有雄厚科技实力和良好设施条件的武汉市内大型医院建设。其主要任务是:
(一)紧密结合本领域重点疾病防治的发展现状和趋势,研究提出本领域我市重点研究任务和实施方案。
(二)搭建专业化的临床研究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临床研究的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和技术骨干,探索并优化临床研究的组织和管理机制。
(三)搭建协同研究网络,重点组织开展大规模、多中心、高质量的临床诊疗规范研究。
(四)开展新技术、新产品的评价研究和基础与临床紧密结合的转化医学研究等。
(五)拟订诊疗技术规范,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优化服务模式,建立有效的技术推广机制,指导和提升基层卫生人员诊疗服务能力。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的研究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托单位须为地处武汉市的三级甲等医院,鼓励多家单位集成优势,产学研联合,建设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中心与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变,依托单位从组织措施及人、财、物等方面需为中心建设提供有力保障:提供的科研用房500平方米以上,近5年新增的科研仪器、设备及软件等资产原值总额500万元以上。如申请认定的中心所属领域为国家级临床重点专科,其依托单位可不受三级甲等医院限制。
(二)中心的临床医学和转化研究能力突出。申请认定的中心所属领域至少为省级(含省级)以上临床重点专科,在某一学科或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一批市级以上的重点医学临床研究任务,近3年牵头主持过不少于5项市级以上(含市级)科技计划临床研究项目/课题;在学术影响和医疗技术方面位居国内前列,近5年累计发表SCI论文数量不低于10篇。
(三)中心拥有较高水平的医学临床研究、试验和诊疗等方面人才队伍,拥有学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在国内具有较大影响的学科带头人,正高职称医师人数不低于5人,研究人员总数不少于30人。中心应积极开展基层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每年不少于1次,广泛开展学术交流和合作研究,带动武汉地区相关学科的发展。
(四)中心具备较好的临床医学研究的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研究试验设备和分析检测仪器,中心所属专科的病床数不低于80张,每年投入科研的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五)中心拥有创新意识强、高效能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组织机构及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已初步形成自我良性循环的发展机制,设立由国内外同行知名专家组成的学术委员会,对中心的发展方向、规划等提供咨询指导。
第五条 研究中心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中心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经认定的中心授予“武汉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称号并挂牌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符合省、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条件的市级中心,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中心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于每年年末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中心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中心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中心的资格。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市科技局投入中心的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武汉地区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配合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的实施,根据《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促进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609号)、《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认定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技术转移是指制造某种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系统知识,通过各种途径从技术供给方向技术需求方转移的过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实现和加速上述过程提供各类服务的机构,包括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和技术投融资服务机构等,但单纯提供信息、法律、咨询、金融等服务的除外。技术转移机构是独立法人机构、法人的内设机构。
武汉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承担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认定、监督、考核等具体管理工作。
第三条 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以下简称“示范机构”)的主要功能是促进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其主要任务是:
(一)在对技术信息的搜集、筛选、分析、加工的基础上,提供技术供需交易服务平台、网络等;
(二)技术转让、技术产品招标代理;技术投融资和产权交易等服务;
(三)技术集成、二次开发、产品和项目的本土化;
(四)提供中试、测试分析、技术标准服务;产业化与工程化设计服务等;
(五)技术或产品市场分析和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咨询服务;技术、项目评估与论证;
(六)技术与人才培训;技术和产品的市场推广服务;
(七)其它有关促进技术转移的活动。
第四条 凡申请认定的示范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方向明确,具有独特的商业模式、特色经营项目和核心竞争力。
(二)有两年以上从事技术转移业务的经历。
(三)上年度成交技术转移项目数不少于3项;上年度营业性收入不低于50万元或上年度促成技术合同成交额不少于1000万元。
(四)有相对独立和满足要求的工作场所及软硬件条件;有稳定的客户群及长期合作伙伴,服务企业数量不少于20家。
(五)机构主要领导者具有较强的开拓创新精神、丰富的实践经验及较高的管理水平;有符合规定的专职人员,综合性技术转移机构专职人员在10人以上,专业性技术转移机构5人以上;人员结构及部门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80%以上;科技人员的比例不得低于本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60%。
(六)有明确的从事技术转移服务的章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财务制度。
(七)连续两年无投诉或无经过核实的不良行为。
第五条 示范机构的认定程序:
(一)市科技局按照“常年受理、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示范机构的认定工作。
(二)申报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下载并填写《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认定申报书》后,将《申报书》及相关附件材料上传至市科技局网站。
(三)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通过初审的申报单位,提供纸质申报材料,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四)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论证结论,对拟认定的示范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下达批复。经认定的示范机构授予“武汉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号并挂牌和颁发证书,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符合省、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条件的市级示范机构,由市科技局优先向省科技厅和国家科技部推荐申报。
第六条 市科技局对示范机构进行年度检查和绩效考核。
(一)年度检查在每年年末进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示范机构应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对认定的示范机构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考核合格的重新颁发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示范机构的资格。
第七条 对新认定的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补助经费应严格按照《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使用。
第八条 各区和行业科技行政部门要将技术转移机构的管理工作纳入各区及本行业的科技发展计划,为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建设和发展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条件支持。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局办公室 |
2013年9月17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