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家科技部、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保监发[2010]31号)、《武汉市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武财企〔2011〕298号)以及《武汉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文件精神,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发展,有效规避市场风险,营造良好科技创新环境,规范科技保险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直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武汉地区注册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企业、科技园区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科技型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创新性和较高的技术水平,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四条 科技保险补贴的险种是指经国家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科技保险险种,包括企业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专利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险及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出口信用险、企业融资保险、项目投资损失险等。
第五条 科技保险补贴资金采取分类后补贴和总额限制方式。
(一)保费补贴比例
1、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险、研发营业中断险、专利险、产品责任险、产品质量保证险等险种补贴比例原则上控制在企业缴纳保费的50%—70%,其它险种补贴比例控制在企业缴纳保费的20%—50%,具体标准根据年度科技保险保费补贴资金预算额度及当年申报补贴企业缴纳保费总数确定;
2、核定后的补贴额不足1万元的企业,不予补贴;
3、年出口1000万美元以下的高新技术企业,购买出口信用风险全覆盖险给予全额补贴;
4、其他符合政策导向的科技保险险种,经科技部门认定后,按照以上险种归类及创新程度,给予适当比例补贴。
(二)保费补贴限额
1、每个企业当年度科技保险费补贴总额实行限额。根据科技型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控制补贴资金最高限额。年产值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下的,控制在10万元以内;年产值在5000万元至1亿元(含1亿元)的,控制在15万元以内;年产值在1亿元至1.5亿元(含1.5亿元)的,控制在20万元以内,依此类推最高补贴额不超过35万元;
2、企业当年获得除市本级以外的科技保险补贴的,按差额原则执行。
第六条 申报程序:申报企业依据市科技局当年的科技保险保费补贴申报通知进行网上申报,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上报纸质材料一式二份,加盖申请企业、保险公司公章。
第七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武汉市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申请表;
(二)科技保险合同和科技保险费发票复印件,加盖保险公司业务章;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产品备案证书等证明材料;
(五)申报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补贴的,应附相应的贷款合同以及还本付息凭证复印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获得科技保险费补贴的单位应按要求填报科技保险统计表格,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申报单位、保险公司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一经核实将取消申报资格,并记入信用档案。对违反规定的,追回已取得的补贴资金。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武科【2007】153号)自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