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2014-05-28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280

  

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送审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科技部和湖北省有关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规划,以地方财政支持,原则上由在武汉市地域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承担,在一定时间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产业化等科技活动。

(一)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基础前沿科研项目要立足原始创新,突出创新导向;公益性科研项目要聚焦重大科技问题,强化需求导向和应用导向;产业类项目要引导企业成为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组织和成果转化的主体。

(二)项目采取前资助、后资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资本金注入等方式支持。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科技局各类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科学、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评估、公示、中期检查、合同制、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回避、监察审计等制度。

(一)评审评估。所有前资助项目立项都必须经过评审或评估。对申报项目的资金预算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评估。

(二)公示制度。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支持项目应予以公示,接受监督。

 (三)中期检查制度。市科技局应在项目执行期间对项目进行检查、评估。项目承担单位要如实报告项目执行情况、重大事项和有关报表。

(四)合同制度。项目实行合同制管理,前资助项目签订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项目任务书),按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和管理。

(五)信誉评价和绩效评估制度。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进行信用评级、建立信用档案,并按信用评级实行分类管理。市科技局可以根据计划和项目的实施情况,委托相关咨询服务机构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六)回避制度。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审、评估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七)监察审计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对部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跟踪和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应积极配合。对监督检查和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建立责任倒查制度,对经查实存在的问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计划指南的制定和发布以及项目立项、中期检查、验收和结题等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一)项目的立项、调整、变更等重大事项必须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以下简称局长办公会)审议决策;

(二)市科技局计划管理部门是计划项目综合管理部门,负责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及专家遴选等统筹工作;

(三)市科技局项目管理部门是具体项目组织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策划、计划指南编制,并按职能分工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与全过程管理;

(四)市科技局条件财务部门、监察部门参与计划项目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管理工作需要,可以将有关项目的部分管理服务工作委托给局属单位或运作规范、信誉良好的科技中介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和企业库为基础的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所有项目统一纳入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   立项审定

第八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征集)、评审(或评估、招标)、审批、公示、签约等五个基本程序。

第九条  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由市科技局根据武汉市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起草,并充分征求科研单位、企业、工研院、技术创新联盟等有关方面意见。

第十条  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统一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以法人单位为依托,不受理以个人名义申报的项目。

第十一条  前资助项目立项前须经过专家评审或评估。计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采取专家会议评审、网上评审、通信评审等方式组织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对需要通过招标确定承担单位的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度。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参照国家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项目评审或评估专家从市内外专家库中遴选随机抽取,异地专家由所在地科技部门推荐,在所在地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建立回避制度。评估或评审应主要围绕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可行性、风险、效益、市场前景,以及项目单位的支撑条件、财务状况等进行评价,并按要求出具评估报告或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年度预算批复下达后,市科技局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拟立项项目公示7天,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对有异议、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项目,由市科技局重新审定。公示期满后,对无异议项目下达科技计划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  前资助项目立项后,由项目管理部门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义务、廉政承诺和项目的目标、主要研究内容、经费拨付及使用计划,并量化考核指标。项目管理部门要对任务书内容认真审核把关,经审查通过后签订生效。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文本,具有严肃性和规范性,是项目实施和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据。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基本责任:

(一)提供项目实施的条件,履行项目配套资金的承诺,督促项目负责人严格执行项目任务书,完成项目目标任务;

(二)保证项目经费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三)按市科技局的要求按期如实填报项目年度执行情况以及相关的统计调查,并承担虚假填报的法律责任;

(四)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审计;

(五)接受并配合市科技局组织的项目执行情况检查、中期评估、绩效评价,如实、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六)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七)按期提出验收申请,提供完整的验收材料及项目成果普及性报告;

(八)报告项目执行中知识产权管理情况,并提出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九)接受市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专项资金检查。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实施管理中的基本职责:

(一)监督、检查项目任务书的执行情况;

(二)协调、处理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三)审查项目年度执行报告、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和项目经费决算;

(四)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或绩效评价;

(五)对不合规定的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对相关人员、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项目执行期内,项目任务书的内容未经市科技局同意,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调整;未经市科技局批准,私自调整项目任务书内容的,市科技局有权终止或撤销该项目,追回经费并提起法律诉讼。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项目承担者提交项目上年度执行情况,如遇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须及时向市科技局报告。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执行情况过程检查是加强项目管理的重要手段,市科技局可以根据需要随时进行。项目执行过程检查可采取评审评估、听取汇报、查阅项目执行情况、查阅经费使用情况材料、实地调研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跟踪管理中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对项目予以终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者,今后不再受理该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新项目申请,并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必要时,市科技局可以采取行政或法律手段追回项目资助经费。

(一)不按期如实填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等报表;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三)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四)项目到期后不按期申请验收或结题

(五)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六)截留、挪用项目经费。

第四章  验收与归档

第二十三条  项目到期后必须按照项目任务书的要求进行验收。验收可采取结题验收、会议验收(鉴定)、项目报告等方式,由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的类型和特点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任务书规定时间内提出验收申请;不能及时进行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到期前向科技局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任务书约定的验收期内,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验收申请,并将电子和文本验收资料提交审核。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对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以市科技局批准的项目任务书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的规范性和合理性等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任务不到70%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条  对原始记录能够证明属于探索性强、风险高的科技项目,且科技人员已经履行了勤勉尽责义务仍不能完成该项目的,不影响其项目验收和继续申请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项目。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科技局提出复议,逾期不予受理。市科技局在接受书面异议材料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当年不得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6个月内可再次申请验收,如再次验收未能通过的按项目终止处理,并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验收未通过的项目承担者(前3位)和项目承担单位3年内不得再申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并记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三十二条  项目有关资料由项目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并定期归档,统一纳入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三条  科技计划绩效评价是对各类计划项目整体实施情况的总结和评价,可根据绩效评价情况调整各类计划。

第三十四条  纳入年度科技计划绩效评价的项目范围是近三年内立项、并已完成验收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每年定期抽取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监察惩处

第三十五条 参加项目评估或评审的专家对项目承担单位负有保密义务;若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按有关规定处理。市科技局对专家评估和评审行为进行信誉评价,评价结果纳入信息系统。

第三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评审评估、中期检查、结题验收等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市科技局将依法查处并记入不良信誉档案;情节严重者,终身取消申报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有关人员在项目管理过程中,违反项目管理和廉洁自律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后资助项目依据有关政策文件、管理办法进行事后补贴,立项评审、签约、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流程省略

第三十九条  对市科技局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0号)、《武汉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武科计[2011]151号)同时废止;武汉市原有各类科技计划或项目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投资类项目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并制定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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