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管理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2-06-09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00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经信局: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政法联﹝2021﹞70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和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优质企业的实施意见》(鄂经信产业〔2022〕13号)要求,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提升湖北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发展迈向中高端。现将《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培育管理认定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2年6月1日


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培育管理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委《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联政法﹝2021﹞70号)精神,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工信部产业〔2016〕105号)和省经信厅等七部门《关于加快培育发展制造业优质企业的实施意见》(鄂经信产业〔2022〕13号)要求,引导我省制造业企业专注于细分产品市场创新、产品质量提升和品牌培育,加快培育优质制造业企业,提升湖北制造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产业迈向中高端,带动湖北制造走向全国乃至全球,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是指长期专注于制造业细分产品市场,生产技术或工艺国内领先,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全省)前列的企业(产品)。原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对应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

    第三条 申报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主体应当在湖北省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产品研发、设计和生产制造能力的规模以上企业(已获得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认定的企业不再申报)。

    第四条 申报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聚焦有限的目标市场,主要从事制造业1-2个细分产品市场,从事2个细分产品市场的,产品之间应有直接关联性。申报“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细分产品销售收入应占企业全部业务收入的60%以上;申报“单项冠军产品”的,对该产品收入占企业全部业务比重不作要求。细分产品原则上按照《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8位或10位代码,难以准确归入的应符合行业普遍认可的惯例。企业近3年研发上市且无法归入《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的产品视为新产品。

    (二)在相关细分产品市场中,拥有强大的市场地位和很高的市场份额,单项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国前3位或省内前2位,(或以出口为主的产品,市场占有率位居全球前10位)。

    (三)生产技术、工艺国内领先,产品质量精良,相关关键性能指标处于国内同类产品的领先水平。企业持续创新能力强,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业务领域技术标准的优先考虑。

    (四)制定并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完善的品牌培育管理体系并取得良好绩效。

(五)企业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健全的财务、知识产权、技术标准和质量保证等管理制度,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六)企业近三年无环保、质量、安全等违法记录,企业产品能耗达到能耗限额标准先进值。

    (七)符合工业强基工程等重点方向,从事细分产品市场属于制造业关键基础材料、核心零部件、专用高端产品。属于湖北省51020产业集群和16条制造业产业链有关产品的,予以优先考虑。

    第五条 申请“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应当提交如下申请资料:

    (一)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申报书(附件)。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国家实施市场准入管理的产品适用)复印件。

    (三)主营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及利润高于同期同行业企业总体水平相关说明材料(不强制要求企业必须提供行业协会出具的市场占有率证明等文件,引用其他权威第三方机构相关数据所做说明均可)。

    (四)近3年获得的知识产权、质量认证、质量荣誉、品牌荣誉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的无违法记录证明材料。

(六)专业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包括但不限于销售收入、单个主要产品的销售收入、R&D支出与主营业务收入之比等申报表格中的财务指标;

(七)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准确性承诺书;

(八)企业认为有助于其参评的其它材料。

第六条 各市州经信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的申报企业进行初审,严格按申请条件,择优推荐,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推荐上报文件和推荐企业的申报材料报送省经信厅。

第七条  省经信厅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专家对材料进行论证评审,确定企业名单,在省经信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省经信厅对公示无异议的企业,认定为“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

第八条 各市州经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对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严格把关,申报主体如存在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的,取消称号,追缴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专家应公平公正开展评审工作,省经信厅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对违反评审工作相关规定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第十条  培育支持年销售收入4亿元以下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成长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已入选的湖北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优先推荐申报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

第十一条 对首次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省经信厅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鼓励各市、州、县对国家、湖北省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相应配套支持,加快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的培育、示范推广。

    第十二条  对认定的湖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每3年进行一次评估复核。经复核,符合条件的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称号继续保留,不符合条件或未提交复核申请材料的企业称号予以撤销。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由省经信厅负责解释。《湖北省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企业培育工程实施方案》(鄂经信产业﹝2017﹞103号)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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