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工业投资和技术改造专项资金 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2019-07-06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依据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技术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44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实施意见》(武政规201611号)《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改革方案》(武办发〔201622号),全面贯彻落实《武汉制造2025行动纲要》,为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健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性资金的引导性作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工业有效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武汉市工业投资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通过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引导工业企业扩大有效投资加强技术改造的财政性资金,主要是发挥市级财政性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支持加大资金投入,优化投资结构,以增量投入带动存量调整,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新兴产业规模化发展。

第三条(管理原则) 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正公平、规范合法、权责对等、有效监督的原则以标准明确、过程透明、效率效益为目标,实施先建后补更加注重依托专业机构,发挥区级经信部门贴近基层、熟悉企业、了解情况的优势,实行市级统筹与分级使用相结合,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责任部门) 具体项目管理由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负责。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加强指导和考核。

第五条(市级部门) 市经信委负责结合国家及省市出台的相关政策,研究提出专项资金支持的目录清单和支持条件,对目录实行更新和动态管理;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全市统一的资金管理流程、要素条件、支持标准和考核指标;编制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计划,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核。

第六条(区级部门 区经信部门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核查、认定、分配和监督使用等,组织第三方投资专项审计,加强项目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益目标的跟踪管理,抓好项目落地建设和政策落实。

第三章 支持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申报单位条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我市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投资管理规范、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或相关单位。

第八条(项目条件) 项目应符合国家及省、市产业政策和《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指导目录清单》,项目立项、供地和建设程序合法依规,建设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三年)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中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申报当年应主体完工

第九条(支持方式)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投资和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事后补助,后期重点考核评估项目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第十条(补助标准) 专项审计报告明确的建设有效期(不超过三年)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费用,根据年度预算资金控制额度,不高于8%的比例予以安排,单个项目补贴总额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鼓励各区按照比例配套支持。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目录清单) 市经信委适时修订武汉市工业转型升级发展的目录清单,并在市经信委官网或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申报通知) 市经信委按照市财政部门关于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的编制要求,下发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区经信部门自行组织企业按照申报条件和目录清单开展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申报资料) 申报企业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资金申报表;(二)项目核准、批复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复印件;(三)申报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四)项目立项、供地、建设等环节的合法合规性文件复印件;(五)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内容、合同单位和已完成投资的清单;(六)企业对申请报告和所附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非重复申报) 严格按照《武汉市经信委财政专项资金项目查重管理暂行办法》(武经信〔2017101)要求,对申报项目及企业进行查重。企业不得通过项目分拆、虚假包装等方式将相同投资内容重复申请获取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持。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符合性审查)各区经信部门对申报的专项资金项目,应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年度申报通知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并及时在区经信部门官网公布审查结果。

第十六条(实地核查) 各区经信部门自行制定实地核查办法,组织相关单位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实地核查,向市经信委汇总报送符合条件的项目信息。

第十七条(第三方审计) 各区经信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选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独立审计。第三方审计机构必须由省级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且具有会计师事务所(公司)执业证书,从业人数不得少于20人。

第十八条(资金申请) 各区经信部门根据核查情况和专项审计报告,按照支持标准编制年度补贴资金支持方案,提出各区年度专项资金申请额度并正式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需提供的资料:(一)专项申请报告文件;(二)项目审核程序清单;(三)第三方审计机构关于项目的总报告。

第六章  资金计划与拨付

第十九条(资金切块) 市经信委依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控制数和各区专项资金申请额度,按照相同支持条件和补贴标准将专项资金切块分配到各区。

第二十条(资金计划) 专项资金切块分配的预安排计划会商市财政部门后报委主任办公会及党组会审定,形成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报送市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计划下达) 市经信委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各区经信部门,各区经信部门会商区财政局负责资金细化到具体项目,并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资金拨付) 市经信委根据年度预算批复,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资金拨付各区财政部门。各区经信部门及时协调区财政部门落实将专项资金拨付项目承担企业。

第七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管理

第二十三条(资金使用) 企业收到专项资金补助后,应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并专款用于企业生产经营与发展,不得用于企业分红、发放福利、改善办公条件、购置交通工具等支出。

第二十条(项目监督 各区经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企业购置的生产性设备加强跟踪监督,获得专项资金补贴的生产性设备自投后两年内不得转移、转让,确需在此期间转移、转让的,企业须退还相应补贴资金。监管期结束后,专项资金的受益权、处置权、管理权和所有权,由企业自行使用。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部门对各区经信部门审报程序加强监督检查,并适时进行抽查。如发现违规操作,及时纠正,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绩效管理)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资金投入使用、项目运行管理措施、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序和效果等进行专项评估,并出具书面评价意见。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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