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1-05-14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897

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实施“一轴两区三城”战略,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变成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结合实际,经研究,特制定《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措施全文进行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2021年5月12日至2021年5月21日17:00整。征求意见邮箱:346818125@qq.com 联系人:于磊,联系电话:86862689。

附件: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

青山区科经局

2021年5月12日

附件:

青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为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实施“一轴两区三城”战略,把科技创新“关键变量”变成高质量发展“最大增量”,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提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21〕26号)等文件精神,参考借鉴《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全市开发区创新提升打造改革开放新高地的意见》(武政规〔2020〕15号)、《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武新管〔2021〕4号)等文件内容,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吸引高新技术企业落户青山区。对有效期内整体落户青山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汉市以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青山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认定。对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市级财政奖励20万元基础上,青山区对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科技小巨人企业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贴。

三、支持孵化平台集聚高新技术企业。对入驻我区孵化器、众创空间的规(限)上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的房租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单个企业面积不超过1000平方米,年度补助资金不超过其年度区级财政贡献。

四、支持中介机构培育辅导高新技术企业。对在本区备案的服务机构,年度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6000元/家奖励,单个机构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促进研发平台建设。对企业牵头组建国家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250万元;牵头组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一次性补助建设经费125万元。对经市科协新考核认定的企业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贴;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研发平台,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贴。

六、大力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企业,其研发投入持续增长并按要求填报统计直报平台研发活动统计报表,经税务部门认定年度研发投入达150万元以上的,按照最高5%的比例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七、支持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对主营业务收入增幅超过10%(含)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其年度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进行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补贴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区级财政贡献部分。

八、支持科技型企业快速成长。对高新技术企业、高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企业年度高新技术产值(营业收入)持续正增长且规模和增幅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不超过企业区级财政贡献部分。对年高新技术产值超过50亿元(含)的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达到13%、18%及以上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年高新技术产值10亿元(含)至50亿元的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达到15%、20%及以上的,分别给予30万元、40万元奖励;对年高新技术产值1亿元(含)至10亿元的企业,且高新技术产值增幅达到15%、25%及以上,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奖励。

九、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技术开发合同、转让合同、服务合同、咨询合同在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技术合同登记站认定的企(事)业单位,对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的0.02% 给予奖励,单个企(事)业单位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大力实施揭榜挂帅制。紧密结合我区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实际,试行“揭榜挂帅制”。围绕我区重点产业,组织产、学、研、用协同攻关,推进成果转化应用,单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企业或研发机构项目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十一、鼓励技术转移专业服务。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十二、鼓励举办专项科技活动。支持院校、创孵平台、产业联盟、企业申办区级科技创新活动。对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批准后举办的活动,根据活动规模和成效,按照不超过企业实际投入的60%(以审计机构审计报告为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三、支持企业实施科技项目。对规模以上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级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成果转化项目等科技计划项目,项目完成结题验收且在我区成果转化、取得实效的,按照国家、省、市拨付经费总额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国家级最高50万元/项,省级最高30万元/项,市级最高20万元/项。单个企业年最高补贴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择优重点支持人工智能创新应用项目,对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人工智能应用项目,经评估后,按最高不超过实际投入资金30%的标准进行支持,单个企业最高可给予300万元支持金额。

十四、鼓励创新孵化平台成长发展。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给予一次性补贴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万元。

十五、鼓励孵化平台孵化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加速器)运营机构每引进培育一家瞪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上市企业,分别给予6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服务入驻企业完成小进规的,按照每家2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

十六、其他事项

1、本措施由青山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2、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3、本措施支持对象必须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统计核算在青山区,且承诺在青山区存续经营8年及以上。

4、原有政策与本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措施执行。原《武汉市青山区关于支持科技创新发展的实施细则》(青政办〔2016〕7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山区(化工区)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规〔2019〕1号)中《青山区(化工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的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5、同一企业因同样或类似原因可同时享受青山区多项政策时,按从高不重复原则落实。

6、实施过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7、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导向、对地方经济带动性强、财政贡献高的重大创新创业项目,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可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另行予以重点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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