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运行监测,发展壮大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促进全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与管理。
第三条省科技厅、省统计局负责归口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产品的登记备案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根据《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划定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范围如下(高新技术产业范围的调整,由省科技厅、省统计局根据国家规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情况,予以确定和公布):
(一)电子信息;
(二)先进制造;
(三)新材料;
(四)生物与新医药;
(五)新能源及节能;
(六)资源与环境;
(七)航空航天;
(八)现代农业;
第五条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标准和条件:
(一)产品应属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技术领域范围,产量达到一定规模,并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或《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目录(2006年)》的范围;
(二)产品采用的技术先进、成熟、实用;
(三)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安全、环保等质量要求;
(四)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登记备案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高新技术产品登记备案申请书》(略);
2、产品的技术水平佐证材料:产品的生产技术标准或产品鉴定证书、专利证书、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新药证书、检测报告、用户意见等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3、其他应当提供的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