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 项目管理办法(最新)

2014-08-20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75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企业积极采用实施本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专利技术,加强产学研合作,将武汉科教优势转变为经济优势,加快武汉国家创新中心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对接工程”),是指企业通过买断院所专利权、获得院所专利实施许可权、委托院所或者与院所合作进行技术开发等多种对接形式获得专利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用于生产经营并取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活动。企业和院所具体对接形式包括:

    (一)企业付费买断院所专利权,并依法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受让企业,其中包括院所以专利权作价出资入股形式获得企业股份,并依照股份份额获得分红;

    (二)企业有偿获得院所专利实施许可权;

    (三)企业出资委托院所进行技术研发,并由企业就该技术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四)企业出资与院所共同进行技术研发,并成为专利权人;

    (五)院所专利职务发明人成立公司,该公司经院所同意获得该专利的处置权后,经实施该专利技术获得良好经济效益并依照有关文件规定将部分收益支付给原院所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我市企业是指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办理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且其主要办公地点在武汉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小企业。

本办法所称院所是指武汉地区具有科研开发能力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中科院在汉有关研究所等单位。

     第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每年从市知识产权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和鼓励企业与院校开展专利实施对接工作。 

第二章  开展对接工程条件

    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武汉地区高校、科研院所知识产权及技术创新工作实绩,确定一批院所作为与企业开展对接工程的合作伙伴(具体名单参见当年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申报通知)。被选择的院所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科研开发实力强,拥有专利数量尤其是发明专利数量较多;

(二)领导重视知识产权管理工作,院所内设有相应的管理部门,并配备有专职管理人员;

  (三)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健全,对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激励措施安排到位。 

     市知识产权局将根据对接工程开展情况以及院所知识产权工作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参与对接工程的合作院所名单。

第六条  企业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就与本办法所列院所已开展的对接工程项目,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一)获得专利权或者专利实施许可时的专利有效期不短于5年;

    (二)专利技术在企业的实际应用期不短于2年,且产生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项目核心专利权处于有效状态;

(四)企业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并且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下;

(五)企业上年度缴纳税额在10万元以上,历年累计缴纳税额在40万元以上;

    (六)企业具有健全规范的管理制度,有实施项目所必须的技术、人才、资金和设备条件;

(七)企业近2年内未获得过对接工程项目支持。

    对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处于产业化初期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我市重点发展的重大专利项目可给予破格支持。

第七条  对已享受过对接工程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及所申报的项目当年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再进行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报评审程序

第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于每年上半年发布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项目的申报指南。

第九条  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对接工程项目的评审相关工作。通过项目初审、专家评审、项目现场调研核实、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等程序,确定当年的对接工程项目。

第十条  企业申报对接工程项目的,经区知识产权局和区财政局预审同意推荐后,市知识产权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真实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企业限期修改、补正。对在规定期限内修改、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以及拒绝修改、补正的,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对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包括集中评审或者网上评审两种方式。市知识产权局根据通过初审的申报项目数量,按照不同技术领域划分设立若干个技术领域的专家组,每个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至7人,设组长1名。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技术专家须具有高级以上职称,财务专家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知识产权专家须获得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证、高级以上职称并且具有专利代理实务工作经验。

第十二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进行现场调研核实,并经市知识产权局局长办公会通过后,市知识产权局对拟入选项目在“武汉知识产权网”上向社会公示7天。

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进行调查核实。调查发现异议理由成立、证实该项目不符合申报条件的,取消该项目资格;对无异议或异议理由不成立的项目,由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行文正式确定为市对接工程项目,并通知项目企业办理资金拨付的相关财务手续。

第四章 应提供的材料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对接工程项目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企业支付院所费用的银行到款凭证;

    (四)与对接工程项目相关的专利证书全文本;     

    (五)与对接工程项目相关并已依法生效的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合作技术开发合同等);

属专利权转让合同的,还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供的专利权著录项目变更通知书及复印件;属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还须提交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备案证明表。

    (六)企业依据上述已生效的合同支付给院校的专利权转让费、专利实施许可费、技术开发费等费用的原始财务凭证;

    (七)专利技术相关产品投产前需经有关部门审批或者领取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或有关批准文件;

     (八)专利技术产业化及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相关证明材料;

    (九)企业申报项目时专利权仍维持有效的证明材料(最近一年缴纳专利年费发票);

(十)企业前2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

    (十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除(1)提供原件外,其他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原件备查)。

      第十四条  企业提交的合同应当是真实、完整、有效的中文书面合同,其标的技术内容应当详实、具体,主要条款齐备,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明确。整体框架式或“一揽子”式合同,企业应当对合同的技术内容作补充说明;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企业应当出具内容相同的书面合同文本;对行文简单的技术协议,由申报企业根据协议内容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者科技部制订的合同标准文本进行填写,加盖申报企业公章,并将协议列为附件。使用其他书面文本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申报项目时不予受理:

    (一)无效或者未生效的;

    (二)合同主体、技术标的、价款、报酬以及使用费约定不 明确的;

    (三)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未办理审批手续的;

    (四)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要求当事人补正,当事人未有补正的;

    (五)当事人不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六)印章不齐全或者印章与书写名称不一致的;

    (七)其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      

第五章  资助标准与原则

      第十六条  一项对接工程项目支持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对于特别重大且具有良好产业前景的对接工程项目支持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出企业在该对接工程项目中为获得专利权或者专利使用权所实际支付给院所的金额。       

第十七条  对接工程项目专项资金优先支持以下项目:

    (一)专利实施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

    (二)符合“两型社会”建设的高新技术项目;

    (三)专利权为企业所拥有,以及企业获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

    (四)对接的专利为发明专利;

    (五)企业获取专利技术时专利权的有效期长。

      第六章   项目管理与验收

    第十八条  市知识产权局与项目所在企业签订项目管理合同,合同执行期一般为2年,自签订合同之日期起算,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和验收申请报告以及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技术创新(专利申请)等有关指标。

第二十条  对项目管理合同到期的对接工程项目,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市财政局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验收方式分为现场验收和集中验收。按照验收项目所属不同技术领域划分设立若干个技术领域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一般为3至5人,设组长1名。专家组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和知识产权专家组成,专家选任条件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第二十一条  专家组将按照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内容指标对项目进行评审验收,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验收结论为“不合格”的项目所在企业5年内不得申报对接工程项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申报项目不予受理、项目验收“不合格”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知识产权局申请复核。

第二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要追回资金并追究相关单位责任,给予取消申报项目资格(对企业)或者不纳入对接工程合作院所名单(对院所)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武汉地区企校专利实施对接工程试行办法》(武知发[2008]2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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