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14-09-01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103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保护意识,加大对著作权及相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我市著作权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根据《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武汉市版权战略2011-2015年》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主要用于激励著作权人将其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第三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主要支持对象为已取得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拥有武汉市户籍的公民或者在武汉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包括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动漫产品领域内的作品、网络游戏领域内的作品,以及《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中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文学、艺术等各类作品。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共同管理,按照职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配合。

市财政局负责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的预算安排;审核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预算计划;拨付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监督检查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使用情况。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负责编制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年度预算计划;明确申请、受理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具体条件;受理、审核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申请人的资助申请并对合格申请人发放资助资金;合理安排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的分配使用。

第三章经费开支范围

第六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包括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和计划管理费。

(一)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指用于支持著作权人办理作品登记的资助费用,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所产生的费用不在资助范围之内,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亦不在资助范围之内。同一作品只能申请一次资助。参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登记收费标准,以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予以资助。

(二)计划管理费:指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开展著作权登记资助工作而支出的管理费用。一般包括:政策宣传推广、获取相关数据资料,经办与管理人员培训,版权公共服务资助等相关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等。计划管理费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具体管理使用。

第四章  申报、审批及资金拨付

第七条  凡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资助对象,均可按当年度资助工作具体要求直接向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

第八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采取授权支付方式支付,即市财政局授权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将资助金额拨付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批准的申请人)。每件作品可获得不高于600元的资助费用。

第九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资助项目金额,并向符合条件的资助对象下发资金。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应专款专用。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于每年12月15日以前,将本年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使用决算报表和次年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预算计划报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著作权登记资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将骗取、截留或挪作它用的资金全部收回。触犯法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2013年以来办理著作权登记的作品进行资助。

第十三条  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著作权登记资助费用的具体申报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版权)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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