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著作权登记资助申报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作品的创作、开发与应用,提高著作权人的版权自我保护意识,进一步加大作品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保护力度,促进版权产业及其相关产业发展,特对我市作品著作权登记予以资助,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包括:
一、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及其文档);
二、动漫产品领域内的作品;
三、网络游戏领域内的作品;
四、《著作权法》所称作品中,其他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和社会经济效益的文学、艺术等各类作品。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是指已取得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拥有武汉市户籍的公民或者在武汉市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四条 申请人在完成作品著作权登记后(其中摄影作品同时还必须是获奖的摄影作品,或者是合法出版的摄影作品,或者是实现涉外版权贸易的摄影作品),可根据本办法申请资助。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按年度进行受理,每年只受理上一年获得授权的著作权登记的资助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五条 资助费用参照国家版权局规定的登记收费标准,按照著作权人实际缴纳的登记费用一定比例的数额发放,每件作品可获得不高于600元的资助费用。
同一作品只能申请一次资助。
作品著作权变更登记和补充登记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亦不在资助范围之内。
第六条 申请人可直接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也可委托代理人或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事宜。
第七条 本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的受理、审核及发放机构是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
本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经费由武汉市财政局每年预算定额安排,由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第八条 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武汉市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审批表》;
二、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三、作品登记机构出具的合法收费票据;
四、公民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或本市有效居住证;
五、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须提供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资质证明,委派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六、委托代理人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须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和授权委托书;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办理资助申请作品著作权登记资助,须提供版权社会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
第九条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收到申请人、代理人或代理机构的申请资助材料后,应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备,原件及复印件是否一致。对申请材料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30日内完成审核手续,并将结果在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网站(http://www.whswxgj.gov.cn/)上予以公布。
第十条 申请人在公告发布3个月内到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领取资助经费时,公民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或本市有效居住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名签收;法人或其他组织须提交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相关批文等资质证明复印件,委派经办人的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合法的收据,并由经办人签名签收,金额较大的应注明开户银行、账号等;委托代理人领取时,代理人应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由代理人签名签收;委托版权社会服务机构领取,版权社会服务机构应提供版权社会服务机构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以及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并由经办人签名签收。
申请人在公告发布后3个月内,未到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申请,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有权不再向申请人发放资助经费。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致使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领取资助经费的,申请人应当在障碍消除之日起30日内办理领取资助经费手续,并提交发生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的证明。
第十一条 作品著作权资助范围由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认定,对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作品,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有权不予发放资助经费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认定申请作品不属于资助范围的作品时,申请人提出异议的,可在收到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书面告知之日起15日内向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申请复核;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应指派其他工作人员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原审核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申请人对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的认定结果或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著作权登记资助必须提供真实的材料、凭证和证明文书,一经发现有弄虚作假情节,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有权收回资助经费,取消申请人的申请资格并通知作品著作权登记部门。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版权登记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对2013年以来办理著作权登记的作品进行资助。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版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