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武汉市氢能产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公开征求意见的公示

2021-07-24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2735

为实现我市氢能产业突破性发展,通过支持示范应用来帮助企业克服技术难度大、市场规模小、使用成本高等产业起步阶段难题,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我局拟定了《关于支持武汉市氢能产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1年8月1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至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汽车产业处。

附:《关于支持武汉市氢能产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

联系电话:85316919

电子邮箱:sjxjqcc@163.com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关于支持武汉市氢能产业突破性发展的若干政策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鼓励我市氢能产业快速发展,加快要素集聚、强化企业培育、提升科技创新、扩大示范应用、优化生态营造,促进能源结构清洁转型,打造国内氢能产业创新发展高地,制定本政策。

一、鼓励氢能燃料电池汽车应用示范。对符合国家相关奖励要求的汉产燃料电池汽车或使用在汉生产的燃料电池汽车核心零部件的燃料电池汽车并在本市上牌的,核算本地生产的整车与核心零部件积分,根据积分给予车辆购买企业财政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加氢站建设布局。对于2020年底前建成加氢站建设补贴按照(武政规[2019]27号)文件标准执行。对2021年-2025年新建和由现有加油站、加气站改建、合建的日加氢能力在500kg(含)以上的加氢站,一次性给予200万元建设补贴资金。鼓励使用绿色高效的制氢技术开展站内制氢供氢加氢站建设,对日制氢量500 kg(含)以上的站内制氢设备另给予设备购置成本50%、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资金。鼓励通过油氢合建、以油养氢的模式开展加氢站建设,2021年-2025年新建加油站的10%需要建成加油加氢合建站,新建加油站的50%需要预留加氢设备安装空间。(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商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三、引导降低加氢成本。对于2020年底前的加氢站运营补贴按照(武政规[2019]27号)文件标准执行。对于2021年-2025年氢气零售价格不超过35元/kg的加氢站,按照15元/kg、10元/kg、8元/kg、3元/kg、1元/kg逐年递减的标准给予加氢站运营补贴,单个加氢站每年补贴资金不超过150万元。(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四、支持整车企业研发投产燃料电池车型。对本地整车企业研发并批量化生产的车型给予奖励。其中,累计销量达200辆(含)以上的乘用车车型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销量达10辆(含)以上的轻型货车、中型货车、中小型客车车型分别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励,累计销量达5辆(含)以上的重型货车(12吨以上)、大型客车(10米以上)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改装车参照相应货车奖励标准的50%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乘用车车型不超过3个,其他车型不超过10个。(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五、支持氢燃料电池及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发展。对于本市燃料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生产企业,给予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年度销售收入2%-5%的超额累进制阶梯奖励。企业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1000万元(含)至5000万元(不含),按照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销售收入的2%给予奖励,5000万元(含)至1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3%给予奖励,1亿元(含)至2亿元(不含)超额部分按照4%给予奖励,2亿元(含)以上超额部分按照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六、支持氢能产业项目落户。对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含)以上的氢能产业投资技改项目,按其建设有效期内实际完成的生产性设备购置与改造费用给予8%的一次性补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七、支持开展燃料电池电堆及核心零部件应用基础研究和技术创新,对牵头承担燃料电池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企业,按照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配套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八、鼓励企业提高产品技术水平。每年度对燃料电池整车及电池系统、电堆、膜电极、双极板、质子交换膜、催化剂、碳纸、空气压缩机、氢气循环系统等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至少各设立一项揭榜挂帅奖励项目,鼓励相关企业自主开展高技术水平燃料电池整车和核心零部件技术研发。(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九、加强燃料电池汽车在公共领域的示范应用。对于2021-2025年全市政府购买环卫作业和绿化养护服务项目中,燃料电池汽车使用量占环卫作业服务用车总量比例逐年递增,各年度应不低于3%、10%、20%、40%、70%。对于2021-2025年全市政府工程项目中,燃料电池汽车使用量占全部项目渣土用车总量比例逐年递增,各年度应不低于1 %、2.5%、5%、9%、15%。(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委、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城建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强化人才保障。支持在汉高校院所、龙头骨干企业、新型研发机构培养、引进氢能领域“高精尖缺”人才,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武汉英才”“3551”等人才计划,市科技计划项目优先立项资助。对顶尖人才和团队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政策支持。支持氢能产业相关区在人才支持政策上向氢能产业予以倾斜。(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科技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一、鼓励金融支持。鼓励国有金融平台,按照市场化原则为氢能产业项目提供综合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为氢能产业企业和项目提供贷款服务;鼓励社会资金通过基金形式参与全市氢能产业化发展和示范推广应用。我市氢能企业优先列入“金种子”“银种子”企业,为企业开启上市绿色通道。(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

十二、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政策执行后,原有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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