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科技局、商务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发展改革委,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提升技术创新与技术服务能力,加速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发展,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展改革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对2010年制定的《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科技局 市商务局 市财政局 市国税局
市地税局 市发改委 东湖开发区管委会
2015年4月10日
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武汉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有效地开展我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复函》(国办函〔2013〕3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武汉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及相应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成立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认定小组),其主要职责为: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负责对已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受理、核实并处理有关举报;建立认定信用制度,对在认定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企业、专家及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理。
认定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以下简称“认定办公室”),负责组织专家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材料进行评审;负责提供经专家评审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材料,组织召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会;承办认定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评审专家组成应不少于5人。专家组成员将从我市相关行业和领域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其中包括技术领域或行业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评审专家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与实践经验,熟悉认定工作相关要求,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不得披露申报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商业秘密和评审结果。
第三章 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武汉市境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附件1)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武汉市境内;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四)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五)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是指企业根据境外单位与其签订的委托合同,由本企业或其直接转包的企业为境外单位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和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而从上述境外单位取得的收入。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申请认定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付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属于直接转包业务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 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省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同时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将材料送至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其余地域企业将材料送至武汉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一)《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附件2);
(二)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企业提供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企业发展前景和规划以及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评价等);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经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一会计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及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明细表(注明服务项目名称、收入来源[离岸/在岸]、合同签订时间、合同标的金额、实际收入金额,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应按银行结汇日汇率折算为人民币,付相关合同和结汇单的复印件;属于直接转包业务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六)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研发能力证明材料; 包括知识产权证书、独占许可协议、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省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本市或国家、省科技奖励证明等,以及用户使用报告等来自于客户或其他市场主体的评价或证明材料;
(七)企业职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上述材料一式七份(同时提供《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电子版光盘一份),用A4纸打印或复印,左侧胶装成册,在材料右侧骑缝处加盖企业公章,东湖开发区内企业将材料送至东湖开发区管委会科技创新局,其余地域企业将材料送至武汉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及国际科技合作处。
以上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企业公章。
第七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企业需在每年4月10日前提交申请认定,逾期不予受理。认定办公室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工作5月10日前结束。
第八条 认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认定小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确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名单。经拟确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科技局网站(网址:www.whst.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对有关问题进行查实处理,属实的取消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公示无异议的,由认定小组发文认定并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公布认定结果。认定企业名单报科技部、商务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及省科技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和省发改委备案。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持相关认定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政策优惠事宜。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认定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按照认定文件规定的有效期限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条 享受企业所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企业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等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办公室和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自当年起终止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填写《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复核表》(附件3),由主管税务机关交送认定办公室。复核期间,暂停企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第十一条 认定小组每年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进行跟踪管理,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原由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发改委和东湖开发区管委会联合颁发的《武汉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武科〔2010〕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有效期截止到2018年12月31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认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