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申报2016年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的

2016-09-10 作者: 创优企 点击量: 893

 各区(开发区)经信局(经发局、企业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帮助我市中小工业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帮助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武汉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管理办法》(武经信规〔2016〕3号)相关规定,现就2016年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融资服务类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并纳税,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正常开展经营业务2年及以上,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申请的贷款或担保贷款应是银行当期新增发放(2015年6月1日后)的流动资金贷款,且贷款期限在半年以上(含),一年以内(含)。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2015年已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不列入申报范围。上年结转贷款、展期贷款和逾期贷款不予贴息;2016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

2.在武汉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近2年在业务经营和财税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4.需是企业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限内且2016年实际发生了融资租赁费用的项目;

5.为使更多企业受惠,2015年获得过此补贴支持的企业或2016年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级财政资金融资补贴类项目支持的,不再重复支持。

二、申报材料

 

(一)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和担保费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附件1);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贷款资金拨付凭证、最近一个月的付息凭证或还款凭证复印件;申请担保费补贴的,还应提供担保贷款合同、缴付担保费的发票等复印件;

4.2015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二)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补贴项目申报材料

 

1.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情况表》(附件2);

2.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

4.2015年企业缴税凭证;

5.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需加盖企业公章)。

以上材料按A4纸型制作并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三、申报程序

(一)组织申报。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组织企业进行网上(武汉市财政支持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平台http://61.183.175.36/CubeWHCFS/)、纸质材料申报工作,并对受理情况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二)项目审核。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对企业网上、纸质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

(三)行文上报。公示结束后,由各区(开发区)经信部门行文上报本辖区审核通过企业情况汇总表(附件1、2)至市经信委,企业纸质申报材料留存各区(开发区)备查。

请各区(开发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组织企业进行申报,并于2016年10月10日前将审核结果行文上报至市经信委。市经信委将协请市财政局对申报企业进行查重,并根据资金预算额度,结合各区(开发区)审核结果,确定各企业资金支持额度。

联系人:周遥    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027-85316917

 

附件:1. 武汉市小微工业企业贷款利息补贴和担保费补贴项目情况表

2. 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情况表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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