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为进一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联合制定了《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武汉市财政局
2014年7月28日
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
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大向融资性租赁公司租赁设备的我市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减轻企业融资租赁负担,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缓解企业融资困难促进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11〕6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以下简称项目补贴),是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专项用于对我市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向租赁公司发生融资性租赁的费用进行的补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中小工业企业,是指在武汉市依法设立的、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规定的工业类中小企业。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项目补贴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对我市规模以上中小工业企业当年发生的融资租赁项目,按当年融资租赁费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户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且达到以下条件的中小工业企业可申请补贴资金: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及时向同级财政、经信部门报送财务、经营信息;
(三)经济效益及发展前景良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企业上一年度上缴税金总额在10万元(含)以上。
第三章 资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拨付
第六条 企业申请补贴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工商登记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融资租赁项目业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与融资租赁机构合作协议、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租赁设备到货(收货)确认函、设备购买发票等(验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上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上年度企业上缴税金证明复印件;
(五)加盖企业公章的《武汉市中小工业企业融资租赁项目补贴申请表》;
以上材料须按A4纸型制作并装订成册。
第七条 申报及推荐。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属区区级经信部门报送材料,各区经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汇总报送至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第八条 审核及拨付。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并下达资金计划,办理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企业在项目申报及资金使用过程中,有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资金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追回已经拨付的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条 企业收到专项补贴后,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41号)第二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