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1.在湖北省境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3.具备承担项目的投资能力,近两年的经济效益良好。
4.申报电子信息制造类和软件类项目的单位必须已纳入当地信息产业行业生产统计范围。
5.申报两化融合类项目必须是国家或者省两化融合试点示范企业。
(二)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1.申报项目应符合我省电子信息产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两化融合“十二五”规划重点发展方向,重点支持龙头骨干企业培育项目、高成长性创新企业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对行业发展有带动作用的核心关键技术产业化项目等。
2.符合《湖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见附件1,简称《指南》)的要求。
3.申报项目应正在实施,且能在两年内完成并产生效益。
二、申报程序
(一)各市州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级及所属县(市、区)项目的申报工作。中央在鄂及省属单位直接向省经信委申报。
(二)项目申报单位应如实编制项目申报材料,确保项目的真实可行性。项目申报单位按项目申报材料要求(见附件2)填写《湖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情况表》(附件3)、《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附件4)、《湖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5)及相关附件材料,报当地主管部门,并进行网上申报。
各市州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将推荐项目按照《湖北省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5)形式汇总,并将推荐文件(包括推荐意见及推荐顺序)、项目申报材料及其电子版、项目汇总表及其电子版报送省经信委。中央在鄂及省属企业由集团签署意见,行文上报。
(三)省经信委对申报项目组织初审,通过初审的项目由各市州主管部门通知项目申报单位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见附件6、附件7、附件8)。各市州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单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纸质版一式两份和电子版汇总后报送省经信委。材料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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