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 工作的通知
东湖高新区各有关单位:
为了构建科技型企业梯次成长机制,培育一批发展势头良好的创新型企业,按照《市科技局关于开展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武科〔2018〕3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科技“小巨人”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东湖高新区内注册登记,注册时间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够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知识产权数量达到下列要求之一:
(1) 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1件或以上。
(2) 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3件或以上。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近一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0%。
7.具有一定的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及规范的财务管理,已设立研究开发费辅助核算账或专账。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二、申报材料
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包括:
1.《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表》
2.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
3.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与科技人员名单
4.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5.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
6.近三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7.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8.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9.科研项目证明材料
10.科技成果转化证明材料
11.高新技术产品(服务)证明材料
12.研究开发组织管理证明材料
各单位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要求填报相关材料,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填写。申报的材料内容要求必须是可以公开的,不涉及国家安全等保密信息。
三、认定程序
按照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条件,由各区(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组织申报及评审,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发布本地区认定名单,并报市科技局备案,统一纳入武汉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库,市科技局发布全市科技“小巨人”企业名单。
四、注意事项
请申报企业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在2018年8月24日前报送至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报送地址:武汉市高新大道777号光谷公共服务中心2号楼4005)。已申报2018年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只需提交科技“小巨人”企业认定申请表。
联系人:祝凯 QQ交流群:850472439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2018年8月2日